法学院举行“走向平衡的宪政理论”学术报告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26日 11:44 点击次数:
[本站讯]9月25日上午,在法学院101学术报告厅,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谢维雁老师给我院学生带来了一场题为“走向平衡的宪政理论”的精彩学术报告。
8点30分左右,报告厅尚未开门,就有不少学生在门口等候。9点整,报告会准时开始。这场报告会由我院教师范进学主持。他说,谢老师是现在我国宪法学界年轻有为而又很有思想的老师,“走向平衡的宪政理论”这个研究题目现在宪法界尚无人提出,谢老师在这方面的研究很有新意并且独到。一直以来,总校的学生都很盼望听到谢老师的演讲,与谢老师进行交流。
谢老师走上讲台,态度谦虚又不失学者风范。他说,讲这个理论,首先要提到宪政的平衡性。从过去的“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到现在的“宪政就是法治”,“就是人权保障”,定义并不统一。并且这些定义都只表达了宪政某一方面的特征,而现实的宪政就是要达到在“体制下各种政治力量的共存与平衡”。宪政的平衡性含义,最主要的是多元与对抗,即多方力量的对抗与妥协,确定对抗的规则和程序,在对抗中达到平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宪政建立后也要有斗争。宪政平衡的实现方式也非常广泛,宪法与有关法律规定、对国家权力行使人的规范、救济制度、法律原则等等都是实现方式的种类。
谢老师提到的第二点,就是对宪政平衡理论所应用的方法论。首先,要改变以往重点对价值研究的方向,转向以事实为中心。因为在研究中,宪政的价值与事实是可以分立的。但研究宪政的事实作用并不能独立与价值之外。任何国家的宪政都体现了各个国家不同的价值取向,如英美法系中着重体现人权保障,大陆法系着重体现民主等等。其次,要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原则。宪法保障公民人权与自由,宪法与宪政有个体指向性,保护的是个体。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比,也有着优越性:从个体主义考虑的宪政制,会从公民每个人的权利出发,建立的制度更能保障公民权利。公民才能用权利与国家权力对抗,才能进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可以说,是个体主义催生了现代民主宪政制。
第三点,谢老师解释了冲突、恒常与平衡性的关系。宪政就是建立在冲突之上的,冲突是宪政的基本存在方式,也是宪政社会内在构成要素。在冲突中寻求妥协形成共识是宪政解决冲突的基本方式,体现了宪政价值之所在。真正的宪政社会,无论发生多少对抗冲突,都可以通过宪政设立的规则消除。
谢老师最后提到的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性及其意义。通过各种措施使比较分散的公民权利强大,足以与国家权力对抗。健全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建立宪法审判制度,建立以法律为主的公民与国家对话机制,从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民主是最不坏的制度”,同理于宪政,它不是最理想的,但仍然可以说是社会发展,政治制度的终结。并且,从现实来看,它也是最务实、有效的制度。
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报告圆满结束。]
【供稿单位:法学院通讯社 作者:王 侃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 】